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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满洪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杨满洪,男,1957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村**街**巷**号。2018年6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满洪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9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8年8月21日将本案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3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满洪在其租用的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南浦村三踏塾低沙一蕉地处,因租用地块的地界划分问题与被害人杨某甲发生口角,继而被告人杨满洪使用金属棍状物等作案工具殴打被害人头部等位置,然后使用手推车将被害人杨某甲推离案发现场的途中,将被害人弃至附近的水沟内。被告人杨满洪随后返回打斗地点清理案发现场血迹,在逃离现场途中将作案时所穿上衣等物品丢弃。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死因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并溺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推车等物证;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杨某乙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满洪的供述和辩解; 

5.穗番公(司)鉴(法病)字[2018]00026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满洪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佘斌娜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满洪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光盘二十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 作案工具手推车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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