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虎军,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余某某,女,现年56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火林、陈虎军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1时55分许,被告人陈虎军驾驶摩托车搭乘被告人杨火林在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上横街231号附近,由杨火林趁被害人余某某不备之际,抢走其放在共享单车前车筐里的提包一个(内有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5914元),在逃离途中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抢夺的手机共价值人民币9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火林、陈虎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火林、陈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火林、陈虎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火林、陈虎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火林、陈虎军驾驶机动车抢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火林、陈虎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火林、陈虎军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宇
书记员:林丹
附:
1.被告人杨火林、陈虎军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
3.提讯证和换押证各贰份。
4.被抢夺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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