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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灼诈骗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杨灼,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0********,回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灼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灼于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间,谎称其有能力为吕某甲的外甥办理入职吉林市中心医院工作,取得吕某甲信任。其间,吕某甲在吉林市丰满区伊利花园小区附近及昌邑区吉炭小区其家中,先后采取给付现金及微信转账交给被告人杨灼人民币21万元。所得赃款均被被告人杨灼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及抓捕经过;

2.户籍信息;

3.银行卡信息;

4.微信转账****。

(二)证人关某某、吕某乙、吕某丙、翟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吕某甲陈述

(四)被告人杨灼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灼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灼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灼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邴复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灼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3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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