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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照高盗窃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杨照高,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98********,苗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乡**村**组**号,暂住本区**镇**街**弄**号**室。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照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3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杨照高采用翻窗方式进入本区**镇**街**弄**号**室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25元。

2019年1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杨照高自动投案。到案后,被告人杨照高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2月27月8时许至12时许,其在本区**镇**街**弄**号**室的家中门口柜子上,失窃一个零钱包,包内有人民币几十元。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照高处扣押人民币20元纸币一张,并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3.《现场勘查笔录》《工作情况》证实,本案被盗地址的情况。

4.《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杨照高系自动投案。

5.公安机关出具的网上人口信息登记表、网上比对、公安机关摘录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杨照高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前科情况。

6.被告人杨照高的多次供述和地点辨认笔录证实,其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照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照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照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照高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照高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照高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立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照高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二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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