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爱全盗窃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杨爱全,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乡**村**组,现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7日被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8日被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后在昆明市东川区看守所服刑至2020年5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爱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爱全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杨爱全在会泽县**镇**路“****”饭店内,将被害人杨某甲放在店内桌子上的一部黑色VIVO手机盗走。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甲被盗手机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杨爱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案发后,被告人杨爱全被抓获归案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现其所盗取的手机已追回并还给了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材料;2、书证:户口证明等;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杨爱全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爱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爱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爱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爱全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爱全在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存良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爱全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一册、卷外材料二份(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量刑建议书二份、换押证一份、证据目录一份、光碟一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