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杨爱学,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街子村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爱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段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杨爱学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组板某某家门口及盈江县旧城镇邮政局门口向板某某贩卖每次50元、10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多次。
2.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杨爱学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冯某某家门口向冯某某贩卖3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多次。
2019年11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杨爱学在盈江县旧城镇旧城街子农贸市场被盈江县公安局支那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杨爱学外套的内左口袋里查获了用塑料吸管封装的海洛因七管,经称量,净重0.629克;从被告人杨爱学身上左裤包里查获了蓝色魅族牌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830699****),从被告人杨爱学右边裤包里查获了574元(壹佰元面值的3张、伍拾元的面值5张、拾元面值2张、壹元面值的4张)。
归案后,被告人杨爱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爱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爱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爱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景闰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九张。
3.扣押物品详见卷宗内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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