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爱平贩卖毒品案)_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杨爱平,绰号“老**”,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南丰县人,家住南丰县**乡**村**组**号。2016年5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爱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早上8时许,刘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杨爱平,要求杨爱平帮其购买冰毒,杨爱平再联系付某某(绰号“克**”)购买冰毒,后刘某甲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转账500元毒资给杨爱平杨爱平在收取500元毒资后,再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转帐500元毒资给付某某,付某某在收到500元毒资后,便将1张藏毒照片发给杨爱平杨爱平再将藏毒照片转发给刘某甲,让其到指定地点自取毒品。2019年1月19日上午9时许,刘某甲在南丰县琴城镇西门菜市场的加工厂(上水关)一拆迁房的门缝里拿到约0.2克冰毒,后与刘某乙等人一同吸食掉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和释放证明等;3.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爱平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辨认作案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爱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爱平非法买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爱平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该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爱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又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克东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爱平被羁押在南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