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杨爱英,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花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爱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杨爱英被马某某、侯某某任命为“九九归一世界大同基金会—甘肃分会”分会长。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爱英创建“九九归一世界大同基金会”的微信群,以民族资产解冻为幌子,积极发展管理会员,收取会员入会费、养老费、分房费,且没有成功兑现。杨爱英担任会长期间骗取人民币共计100501元,并将诈骗所得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转给上级侯某某等人。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爱英在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怡馨苑小区被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爱英的供述和辩解;5.微信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爱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爱英积极实施犯罪,系主犯,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杨爱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爱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爱英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涛
检察官助理:张杨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爱英被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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