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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猛盗窃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杨猛,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2********,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6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4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4时许,被告人杨猛行至平阳县萧江镇四大屋95-96号前空地,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C******小型轿车内,盗取车内现金人民币1800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杨猛于2020年1月10日1时许在平阳县萧江镇世纪大道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转账截图、辨认照片、电子卷宗;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甲、章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猛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存勇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猛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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