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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玉华故意伤害案)_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玉华,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现住云南省文山市**镇**村民委*****出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29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玉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文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9日,文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受理当天,本院已邮寄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1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玉华家与被害人王某某家在文山市德厚镇老街心市场东风街**号做活鸡生意,两家摊位相邻。2019年5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杨玉华的妻子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为一只鸡的权属发生口角,被告人杨玉华介入后,先动手打了王某某,遂至双方扭打,双方被他人劝开后,杨玉华与王某某各自离开打架现场。11时许,被害人王某某骑摩托车送鸡给客户至东风街**号时与准备拿鸡回去杀的杨玉华相遇,双方见面后发生扭打,在扭打的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被杨玉华用随身携带用来杀鸡的刀捅刺胸腹部三刀,导致王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杨玉华在扭打的过程中,头部被击伤。经鉴定,王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击胸腹部致心脏、肺脏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杨玉华系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杨玉华因为受伤,要求其妻子余某某报警,称杨玉华用刀将王某某捅伤,请民警前往处理,报警后,杨玉华到医院包扎处置伤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作案时所穿的衣物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玉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死因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华在与被害人王某某互殴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用来杀鸡的刀对被害人的胸腹部进行捅刺,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杨玉华自愿认罪认罚,自愿接受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15年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形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进国

2020年1月13

附:

    1.被告人杨玉华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散卷余某某、胡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熊某某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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