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杨玉学,男,1966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152221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办事处**。捕前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区**室。2019年5月16日被科右前旗监察委决定留置。2019年6月2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科右前旗公安局执行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科右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庆国,男,1967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15222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村**支部**、村**。捕前住科右前旗**镇**村**屯**号。2015年8月18日其因工作中存在职务侵占行为,被中共科右前旗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9月28被科右前旗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同日采取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3日科右前旗公安局向本院提请逮捕,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科右前旗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2019年4月9日被科右前旗监察委决定留置。2019年6月2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科右前旗公安局执行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科右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科右前旗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玉学、孟庆国涉嫌贪污罪、孟庆国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杨玉学、孟庆国共同贪污2007年**公路林地补偿款590,431.00元
2007年修建乌兰浩特至阿尔山省道**公路,该公路**镇至**段属于科右前旗境内,科右前旗政府为确保**公路前旗段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印发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旗**发[2007]**号),方案规定,旗政府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旗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旗**办),征地拆迁资金设立专户,封闭管理,会同沿线各苏木乡镇、办事处政府和旗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的原则;征地工作根据公路建设需要,由用地单位、旗**办、**资源局、**局、**局、**局、**局和沿线苏木乡镇、**处一同确定征地的范围和数量,并会同权属村、组和农户分户丈量,经征地户签字后汇总复核,张榜公示,补偿到户;要求补偿标准、补偿资金及时张榜公布、以利监督。征用土地范围包括水田、旱地、水塘、果园、林地、草场、未利用地(荒山地)、道路、河流、宅基地等。旗征拆办在收到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后,分期分批拨付给涉及的苏木乡镇、**处政府,由政府组织人员及时将补偿金发放到被拆迁户手中。
**公路途径**办事处**村,**村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时任**办事处**被告人杨玉学全面负责,补偿款的发放标准以及补偿款到账时间均由杨玉学一人掌握,补偿款的发放工作由杨玉学安排组织发放,时任**村村委会**被告人孟庆国协助发放。
经**办事处和**村配合旗**办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测量,**公路需征占**村耕地118亩、草地111.85亩、林地103.4亩、房屋7户、青苗66.68亩。
**村关于**公路征占补偿款共发放资金为2,123,678.00元,其中2007年7月至11月,发放征拆资金2,037,641.00元(耕地征地款699,042.10元;草地补偿款34,351.40元;林地补偿款882,332.00元;房屋拆迁补偿款408,579.00元;青苗补偿款13,336.50元);2008年8月,发放给郎义生林地补偿款86,037.00元。
2007年7月17日、9月12日,杨玉学指派王某甲到旗**办分两次借出征占补偿款1,000,000.00元和116,210.00元,共计1,116,210.00元,杨玉学安排王某甲组织人员将此款发放给被征地户,此次发放涉及补偿款项为房屋408,579.00元、耕地402,393.50元、青苗13,336.50元、林地291,901.00元(系27户的林木补偿费)。27户农民的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村集体林地补偿合计579,229.00元(村民6.2453公顷、445,387.00元,**村集体0.6453公顷、133,842.00元)没有申请发放,杨玉学对此款产生占用之念。
2007年11月19日,杨玉学指派**站站长王某甲到旗**办借出**村林地补偿590,431.00元(包括未发放的579,229.00元),并将该款存入王某甲个人**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卡内。次日(11月20日)上午,杨玉学约孟庆国到其办公室,二人商议将此款转入孟庆国卡内私分,同时,杨玉学安排孟庆国给王某甲一些好处,并转告王某甲此事保密。之后杨玉学安排王某甲将该款转给孟庆国,下午孟庆国到**办事处驻乌兰浩特市**处与王某甲汇合,王某甲让孟庆国出具590,431.00元借据。11月21日,王某甲和孟庆国一同到工行(**南路支行)办理590,431.00元转账业务,孟庆国让王某甲转入其工行卡内584,037.00元,将剩余6,394.00元留给王某甲,二人转款之后,孟庆国从卡内取出20,000.00元,自己留下10,000.00元,送给王某甲10,000.00元,并转答杨玉学此事需要保密的意思,王某甲将10,000.00元收下;约1小时后孟庆国又取出30,000.00元交给杨玉学;2007年11月26日,孟庆国从此卡中取出400,000.00元现金,存到****新开账户;2007年12月27日,孟庆国从**账户内取出230,000.00元现金,该款全部交给杨玉学,杨玉学用林地补偿中的200,000.00元,用于购买**小区**号楼**单元**室楼房。余款孟庆国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2008年10月上旬,旗**办通知**办事处上报征拆补偿款发放账目,经杨玉学安排,由孟庆国提供590,431.00元林地补偿各户明细,由王某甲、孟祥卫填写虚假补偿协议书和收据, 2008年10月31日向旗征拆办报账。
2、被告人杨玉学贪污原**办事处至**路水泥路工程款200,000.00元
原**办事处至**路水泥路工程项目于2008年9月实施,由旗**局设计并制作整体工程预算,此路段全长7.15公里,该项目由原**办事处与旗**局共同实施,原**办事处实施部分由时任**办事处**被告人杨玉学负责。该项目施工前,由旗**局设计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并交给杨玉学,同时告知杨玉学**办事处负责此项目**工程(即机械土方、自卸车配合挖掘机运输土方、填方压实、**整修),工程费合计404,048.00元;旗**局负责路面工程(即路面垫层、水泥稳定土基层、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过水路面、钢筋混凝土圆管涵)。
杨玉学将**办事处负责的**工程承包给乌兰浩特市居民孙某某个人,并于2008年9月10日代表**办事处与孙某某签订工程协议书。在签订协议前,杨玉学和孙某某商量修建水泥路**工程的细节,工程造价为416,000.00元(加入税费),孙某某不同意此金额,并向杨玉学提出此项目的**工程需616,000.00元,杨玉学表示同意并且提出以孙某某修路工程名义为杨玉学虚报套取200,000.00元,孙某某表示同意,最终杨玉学和孙某某签订协议的金额为816,000.00元(16,000.00元为工程税款)。
按照约定孙某某为杨玉学出具三张合计金额200,000.00元的借据,分别为2008年11月5日,50,000.00元借据;2008年12月1日, 50,000.00元借据;2010年9月7日, 100,000.00元借据;上述三张借据由杨玉学拿到**办事处报账,并支取工程款200,000.00元,用于其个人生活支出。截至2012年12月30日孙某某陆续将616,000.00元工程款在**办事处全部支取。
3、被告人孟庆国贪污2014年**工程营造林项目补贴款127,890.00元
2013年、2014年,盟**局帮扶**镇**村期间,盟**局协调前旗**局为**村免费提供果树苗,由**村选择宜林地块造林,造林面积1000余亩,盟**局协调前旗**局在造林地块落实“2013年**项目”444亩;落实“2013年**工程营造林项目”355亩; 2014年**村对2013年造林的地块进行补植,之后落实“2014年**工程营造林项目”609亩。这三个项目均是盟**局为帮扶**村提供的扶贫项目,项目均以造林的面积进行规划设计,项目补贴资金由前旗**局拨付,补助标准为300元/亩(包括苗木费、整地栽植、浇水费、管护等费用)。
上述三个项目的补贴资金应由**村集体向前旗**局申报,再由前旗**局拨付给**村集体。按照科右前旗**局的要求,申领补贴资金的材料中需提供乡镇级政府与承包方签订的造林承包合同和项目验收单。被告人孟庆国为了申领项目补贴资金,找到时任**镇政府分管**的副**刘某某,代表**镇政府分三次补签了上述三个项目的造林虚假合同;找到时任**镇**站站长刘某某,在没有实地勘验的情况下,出具了2014年 609亩“**工程营造林项目” 验收合格的虚假验收单;经查,此项目中的336亩,在2013年、2014年没有造林。
2015年2月10日,前旗**局按照80%的比例,将2013年“**项目”444亩补贴资金106,560.00元,拨入孟庆国**卡中,剩余20%的补贴资金26,640.00元至今未拨付;2014年4月22日,前旗**局按照75%的比例,将2013年“**工程营造林项目”355亩补贴资金79,875.00元,拨入孟庆国**卡中,剩余25%的补贴资金26,625.00元至今未拨付。孟庆国将上述两笔项目补贴款186,435.00元入**村集体账目,用于支付2013年、2014年**村集体造林费用。
2016年5月16日,前旗**局按照70%的比例,将2014年“**工程营造林项目”609亩的补贴资金127,890.00元拨入孟庆国**卡中。孟庆国将此款取出后用于个人生活支出,未入**村集体账目。剩余30%的补贴资金54,810.00元至今未拨付。
4、被告人孟庆国侵占**村2009年建村部款57,900.00元
200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孟庆国经手在**村原学校院内**村部,建设面积288平方米,建村部总费用792,331.60元。建村部费用均由孟庆国用村集体收入支付,并于2009年至2015年在村账内报销。
2009年至2015年**村总收入1,982,448.98元,其中2009年收入120,258.20元;2010年收入66,050.00元;2011年收入507,345.73元;2012年收入214,285.00元;2013年收入214,851.00元;2014年收入224,286.80元;2015年收入635,372.25元。
在建村部过程中,孟庆国以隋某甲、张某甲等八人名义虚报人工费57,900.00元用于个人生活支出。其中,隋某甲24,000.00元、张某甲20,000.00元、王某乙5,300.00元、赵某某1,960.00元、史某某2,120.00元、张某乙2,620.00元、柳某某1,900.00元。
5、被告人孟庆国侵占**村2013年干部工资30,800.00元
2013年12月11日,旗**局将**村2013年干部工资30,800.00元存入被告人孟庆国“一卡通”内(卡号为6225760530201******),之后孟庆国给村干部发放工资合计42,600.00元,其中:孟庆国10,500.00元,聂某某5,600.00元,王某丙5,600.00元,郞某甲5,600.00元,郎某乙1,800.00元,马某某1,800.00元,党某某1,800.00元,王某丁1,800.00元,贾某某1,800.00元,聂某某800.00元,徐某某3,500.00元,刘某某2,000.00元。孟庆国应在村账内报销11,800.00元(42,600.00元-30,800.00元)。2014年4月10日,孟庆国将42,600.00元村干部工资收据拿到**镇**站,在**村集体账内报销,重复报销30,800.00元占为己有。
6、被告人孟庆国侵占**村2013年村集体资金30,000.00元
2013年4月份,被告人孟庆国找隋某乙开具日期为2010年11月12日,金额为30,000.00元的隋某乙承包硬化**部篮球场地面工程的虚假收据,2013年4月25日,孟庆国将该据拿到**镇**站在村账内报销,并将该款占为己有。**村村部大院(包括篮球场)是由帮扶单位盟**局于2013年协调盟**局给无偿硬化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玉学和孟庆国在2007年发放**公路林地补偿款的过程中涉嫌共同贪污公款590,431.00元;杨玉学在修建**路至**水泥路过程中涉嫌贪污公款200,000.00元;孟庆国在2014年**工程营造林项目中涉嫌贪污公款127,890.00元;孟庆国在担任村干部期间涉嫌职务侵占集体资金共计118,700.00元(其中,孟庆国涉嫌侵占**村2013年干部工资30,800.00元、涉嫌侵占**村2013年村集体资金30,000.00元,共计60,800.00元,2015年已被科右前旗纪委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玉学、孟庆国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1、被告人杨玉学、孟庆国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路占地补偿款590,43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
2、被告人杨玉学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工程款200,000.00元,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被告人孟庆国利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工程营造林项目补贴款127,890.00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被告人孟庆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集体资金118,700.00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孟庆国应数罪并罚。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世胜
2019年7月16日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科右前旗监察委员会暂扣涉案款共计人民币976,221.00元上缴至科右前旗纪委监委**专户。其中杨玉学涉案款共计460,000.00元;孟庆国涉案款共计499,827.00元;王某甲涉案款共计16,394.00元。
4.被告人孟庆国涉嫌侵占**村2013年干部工资30,800.00元、涉嫌侵占**村2013年村集体资金30,000.00元,共计60,800.00元,2015年已被科右前旗纪委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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