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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玉方、马吉英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杨玉方,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文屏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吉英,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7********,回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文屏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昭阳区凤凰办事处**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昭阳区凤凰办事处**社区**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玉方等人涉嫌盗窃罪,吴某乙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2日凌晨5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某某”(身份待核实)窜至昭阳区“**酒店”楼房后面通道,采取推车的方式将刘某甲停放在通道内的一辆车牌号为云C*****的酒红色新大洲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78485146721******,电机号AN79C5X2D-41102****)盗走,后销赃给吴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2475元。

2、 2018年11月16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窜至昭阳区**路**号附**号楼房门前,采取推车的方式,将刘某乙停放在门前的一辆车牌号为云C*****的黑色锡特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82502120007****,电机号X646001209616****)盗走后销赃给吴某乙。经鉴定,价值760元。

3、2018年11月16日凌晨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窜至昭阳区**医院门前,采取推车的方式,将林某某停放在医院门前的一辆车牌号为云C*****的棕色台翔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08512150811****,电机号C30JYX7210001511****)盗走后销赃给吴某甲。经鉴定价值1280元。

4、2018年11月16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窜至昭阳区**医院门前,采取推车的方式,将杨某某停放在医院门前的一辆车牌号为云C*****的灰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58522188420****,电机号TLWDFBVBBJ603****)盗走后销赃给吴某甲。经鉴定,价值2533元。

5、2018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马某甲(在逃)窜至昭阳区**街**超市门前,采取推车的方式,将郝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前人行道上的一辆车牌号为云C*****的红色锡特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82502120006****,电机号X646001210616****)盗走后由马某甲骑回使用。经鉴定,价值820元。

6、2018年11月22日凌晨4时25分左右,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窜至昭阳区**街**号附**号**门前,采取推车的方式,将陈某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蓝色旭马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电机号不详)盗走后销赃给吴某乙。经鉴定,价值1440元。

7、2018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窜至昭阳区**街**号楼前,采取推车的方式,将马某乙停放在门前的一辆车牌号为云C*****的红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58522169115****,电机号TLANCVEDHB30****)盗走后销赃给吴某乙。经鉴定,价值1800元。

8、2018年12月1日凌晨5时,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窜至昭阳区**花园**栋**单元**号门面外,采取推车的方式,将龙某某停放在门面前的一辆车牌号为云C*****的黑色小刀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5352150410****,电机号JYX72600JYL0416070****)盗走后销赃给吴某甲。经鉴定,价值2100元。

9、2018年12月6日凌晨5时07分左右,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窜至昭阳区**路原广播电视局门面“**足浴”门口,采取推车的方式,将陶某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红色玫瑰之约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电机号不详)盗走后销赃给吴某甲。经鉴定,价值2520元。

10、2018年12月9日凌晨4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窜至昭阳区**街**号附**号门前,采取推车的方式,将王某甲停放在门前的一辆黑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8512160703****,电机号EMF01160614****)盗走后销赃给吴某乙。经鉴定,价值2100元。

11、2018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窜至昭阳区**街**号附**号楼前,采取推车的方式,将范某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黑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5822115380****,电机号SLWDF64V1012****)盗走后销赃给吴某甲。经鉴定,价值2275元。

12、2018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窜至昭阳区**街**号附**号门前,采取推车的方式,将王某乙停放在门前的一辆红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77942166035****,电机号10ZW6057312YTCCA38****)盗走后销赃给吴某乙,经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925元。

13、 2018年12月6日15时左右,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窜至**镇**超市西北400米处,采取推车的方式,将戈某某停放在空地上的一辆车牌为云C*****枣红色世纪雄风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7542170920****,电机号120170732480-****)盗走后销赃给吴某乙,经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360元。

14、2018年11月29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窜至鲁甸县**西路**网络网吧巷道内,采取推车的方式,将黄某某停放在巷道内的一辆车牌为云C*****黄色小龟王二轮电动车(车架号82502110004****,电机号T486001109003****)盗走后销赃给吴某乙,经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320元。

15、2018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窜至昭阳区**街**号附**号楼前,采取推车的方式,将孔某某停放在一楼楼梯间的一辆牌号为云C*****的黑色锡特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82502141223****,电机号:ACCVDW141212****)盗走,后销赃给吴某乙。经鉴定,价值1530元。

16、2018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窜至昭阳区**路**巷,采取推车的方式,将李某甲停放在巷内的一辆牌号为云C*****的枣红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58522158615****,电机号:TIANEVEDJF00****)盗走,后销赃给吴某乙。经鉴定,价值2322元。

17、2018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窜至昭阳区**路**号附**号楼前,采取推车的方式,将赵某甲停放在一楼通道的一辆蓝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58522168926****,电机号:TLANEVEDGM30****)盗走。经鉴定,价值4326元。

18、2018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窜至昭阳区**街**号楼前,采取推车的方式,将他人停放在一楼楼梯间的一辆牌号为云C*****的枣红色小刀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20092170040****,电机号:JYL0417060****)盗走。后销赃给吴某乙。

19、2018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窜至昭阳区**街**号附**号门前,采取推车的方式,将徐某某停放在一楼通道的一辆深蓝色新世纪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62072170519****,电机号:007105****)盗走。经鉴定,价值3592元。

20、2018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窜至昭阳区**街**号门前,采取推车的方式,将柯某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牌号为云C*****的红色小刀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58522159024****,电机号:TEANEVEDEM324****)盗走。后销赃给吴某乙,经鉴定,价值3400元。

21、2018年12月10多号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窜至昭阳区**街**号附**号楼前,采取推车盗窃方式将祖某某停放在楼前的一辆牌号为云C*****的红色创美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30****,电机号171****)盗走。后销赃给吴某乙。经鉴定,价值736元。

22、2018年12月10多号一天凌晨,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窜至昭阳区**小区大门处,财物推车盗窃的方式将李某乙停放在大门右侧**银行门口的一辆绿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60221535220****,电机号:JYXGI0241200****)盗至距现场30米左右的停车位处,将该电动车的四个超久牌电瓶盗走。后销赃给吴某甲。经鉴定,价值1152元。

23、2018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马某甲窜至昭阳区**街**美发店门口,采取推车盗窃的方式将赵某乙放在美发店外人行道上的一辆灰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58522138324****,电机号:DV-SW130400****)盗走,后销赃给吴某乙。经鉴定,价值737元。

24、2018年12月17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窜至昭阳区**小区,采取推车盗窃的方式将尹某某停放在小区**栋**单元门口的而一辆黑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上的4个原装电瓶盗走,后销赃给曹仕华。经鉴定,价值160元。

25、2018年12月17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吉英窜至昭阳区**小区,采取推车盗窃的方式将张某甲停放在小区**栋**单元门口的一辆新日牌二轮电动车上的4个天能电瓶盗走,后销赃给曹某某。经鉴定,价值792元。

26、2018年12月10多号一天凌晨,被告人杨玉方伙同马某甲、马吉英窜至昭阳区**小区内,采取推车盗窃的方式将张某乙停放在**栋**单元楼下的一辆白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电机号不详)盗走。后销赃给吴某乙,经鉴定,价值1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车辆;2.书证:户籍证明、通信清单等;3. 4.被害人陈述:张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杨玉方等四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对被车辆及电瓶的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方、马吉英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多次掩饰、隐瞒他人盗窃所得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怀明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关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随案移送。

    3.光碟22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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