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杨玉章,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人,住该县**号。2010年7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玉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杨玉章与潘某某搭中巴车从广西贺州市钟山县到江华瑶族自治县**镇大市场,杨玉章扒窃被害人程某某上衣口袋内一台OPPO牌A5手机,后被群众发现,将杨玉章抓获,追回被盗手机。经江华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证实,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30元。被告人杨玉章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刑事裁定书、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实;4.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玉章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玉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玉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玉章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迪清
2020年4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杨玉章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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