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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玉钗、毛如富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682号 

被告人杨玉钗,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里村**号。因赌博,于2012年2月10日被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3年5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赌博,于2019年8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收缴人民币546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毛如富,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党员,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20年7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飞鸿,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乡**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玉钗、毛如富、张某甲、杨飞鸿、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玉钗、毛如富伙同李某甲、谢某某(另案)等人在临海市小芝镇、杜桥镇等地山上开设捺“三十二张”赌博场头,并招揽赌博人员李某乙、陈某甲等人参赌,被告人杨飞鸿在赌场内负责抽头, 被告人张某甲负责理角等工作,被告人方某某为赌场接送赌博人员。赌场至少开设25天,抽头获利至少人民币5.1万元。

2020 年6 月11 日,被告人杨玉钗、毛如富、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方某某被传唤到案; 2020年8月9日,被告人杨飞鸿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李某乙、陈某甲、潘某某、郑某某、张某乙、林某甲、李某丙、许某某、李某丁、戴某某、林某乙、徐某甲、徐某乙、陈某乙、邹某某、周某甲、徐某丙、李某戊、周某乙、严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干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杨玉钗、毛如富、张某甲、杨飞鸿、方某某与同案犯谢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玉钗、毛如富、张某甲、杨飞鸿、方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钗、毛如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杨飞鸿、张某甲、方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玉钗、杨飞鸿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飞鸿、张某甲、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绍敏

检察官助理:金敏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玉钗 、杨飞鸿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毛如富、张某甲、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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