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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现领挪用资金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杨现领,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2********,汉族,专科文化,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租住在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庄)。被告人杨现领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现领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杨现领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现领,听取了被告人杨现领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现领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杨现领利用其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其从业务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货款签收,并在他人处贴现,将贴现所得的资金挪为己用用于归还高利贷款、赌博等。截止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杨现领挪用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681.04万元,案发前主动归还130万元,挪用未归还的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51.04万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杨现领利用其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将洛阳**装备有限公司支付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中一笔10万的承兑汇票签收,后私自将该承兑汇票在他人处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的资金挪为己用用于赌博。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杨现领以现金存款方式将10万元人民币存入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2.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杨现领利用其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将洛阳**装备有限公司支付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中一笔10万的承兑汇票签收,后私自将该承兑汇票在他人处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的资金挪为己用用于赌博。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杨现领以现金存款方式将10万元人民币存入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3.2018年1月3日,被告人杨现领利用其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将洛阳**装备有限公司支付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中一笔10万的承兑汇票签收,后私自将该承兑汇票在他人处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的资金挪为己用用于赌博。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杨现领以现金存款方式将10万元人民币存入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4.2018年5月5日,被告人杨现领利用其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将洛阳**装备有限公司支付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中一笔10万的承兑汇票签收,后私自将该承兑汇票在他人处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的资金挪为己用用于赌博。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杨现领以现金存款方式将10万元人民币存入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5.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杨现领利用其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将**集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支付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中50万的承兑汇票签收,后私自将该承兑汇票在他人处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的资金挪为己用用于赌博。2018年8月29日、9月12日,被告人杨现领以银行转账、现金存入方式将50万元人民币存入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6.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杨现领利用其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中一笔40万的承兑汇票签收,后私自将该承兑汇票在王某甲处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的资金挪为己用用于赌博。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杨现领购入40万的承兑汇票交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7.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杨现领利用其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将**集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支付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中一笔30万的承兑汇票签收,后私自将该承兑汇票在王某甲处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的资金挪为己用用于还债、赌博等。

8.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杨现领利用其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将**集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支付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中50万的承兑汇票签收,后私自将该承兑汇票在王某甲处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的资金挪为己用用于还债、赌博等。

9.2019年5月1日,被告人杨现领利用其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将**集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支付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中50万的承兑汇票签收,后私自将该承兑汇票在王某甲处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的资金挪为己用用于还债、赌博等。

10.2019年7月1日,被告人杨现领利用其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将**集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支付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中45万的承兑汇票签收,后私自将该承兑汇票在王某甲处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的资金挪为己用用于还债、赌博等。

11.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杨现领利用其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将**集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支付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中90万的承兑汇票签收,后私自将该承兑汇票在王某甲处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的资金挪为己用用于还债、赌博等。

12.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杨现领利用其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将**集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支付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中95万的承兑汇票签收,后私自将该承兑汇票在王某甲处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的资金挪为己用用于还债、赌博等。

13.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现领利用其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将**集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支付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中98.04万的承兑汇票签收,后私自将该承兑汇票在王某甲处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的资金挪为己用用于还债、赌博等。

14.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杨现领利用其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将**集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支付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中93万的承兑汇票签收,后私自将该承兑汇票在王某甲处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的资金挪为己用用于还债、赌博等。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杨现领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现领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现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现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自己赌博和归还赌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现领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现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花莎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现领现羁押在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杨现领的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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