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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理文、李某甲等诈骗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刑刑诉〔2018〕73号

被告人杨理文,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湖南省中方县**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3月2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7********,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怀化市鹤城区**路。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3月13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4月13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6********,汉族,大专文化,怀化市**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怀化市**路**花园**栋**。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3月6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2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俊汶(曾用名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8********,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街**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3月21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俊汶及被告人杨理文、李某甲、杨某甲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6月26日、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媒体方平台系**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拥有、控制、经营的网络平台。**媒体方平台系平台角色,媒体方(站长方)通过平台将流量注册进来,由广告主竞价投放。其中,广告主通过点晴平台(即广告主投放广告的平台)进行充值,广告按单次点击计价,平台方与媒体方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成。

2015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杨理文利用自己及亲戚朋友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申请注册多个**广告联盟账号,通过了**媒体方平台审核后,租用中方县**小区**栋**室(后搬迁至**栋**号柴棚)作为工作室,配置电脑等设备,聘请潘某某、周某甲等人刷点击,即在电脑上使用相关软件进行操作,登录其注册的**广告联盟账号绑定的网站,然后通过跳转IP地址点击网站广告位上广告主投放的广告,造成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地点点击了广告主投放的广告的假象,骗取**媒体方平台根据广告点击量支付分成。潘某某、周某甲等人通过跳转IP地址的方式刷点击产生的分成,由杨理文与点击人员按照约定比例分配。

同时,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杨理文、李某甲、杨某甲合伙租用中方县**小区**栋**室作为工作室,从他人手中借用大量**广告联盟账号,聘请周某乙、丁某某等人以同样的方式刷点击。因**广告联盟账号审核越来越严格,2017年5月份左右,杨理文与被告人陈俊汶经过商议,陈俊汶同意帮助杨理文通过**广告联盟账号的审核。后杨理文陆续将使用自己与李某甲、杨某甲搜集的他人身份证、银行卡信息注册的**广告联盟账号交给陈俊汶,由其想办法帮助通过审核,并给其支付一定的费用。陈俊汶则将账号转交给付某某(另案处理),并给付某某支付一定的费用,由其想办法帮助通过审核。最终,付某某将账号交给负责**广告联盟账号审核的姚某某(另案处理),姚某某按一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付某某支付的费用后,共违规审核通过了付某某提供来的347个**广告联盟账号。姚某某违规审核通过的账号,分别被分配到上述两个工作室用于刷点击。根据注册**广告联盟账号所利用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的搜集者不同,利用账号刷点击所产生的分成由杨理文、李某甲、杨某甲各自分别所有,所有人再与相应的点击人员按约定比例分配。

至案发时止,被告人杨理文、李某甲、杨某甲利用姚某某违规审核通过的**广告联盟账号刷点击而总共获取的分成为2175531.99元,其中,李某甲所有的账号分成为151224.04元,杨某甲所有的账号分成为78018.86元。另杨理文所借账号分成为308123.28元,李某甲所借账号分成为133327.22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理文、李某甲、陈俊汶分别于2018年3月2日、3月13日、3月2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甲于2018年3月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常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杨理文、李某甲、杨某甲、陈俊汶及同案人付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理文、李某甲、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被告人陈俊汶明知诈骗他人财物而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杨理文、陈俊汶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理文、李某甲、杨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陈俊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承龙

2018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理文、陈俊汶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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