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杨琦,男性,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3841986********,汉族,大专肄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小**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琦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之间,被告人杨琦在游戏中与被害人徐某某结识,并冒充女性与徐某某谈恋爱,期间以生活费、买礼物、房租费、来杭州发展需要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共计275000余元人民币。赃款已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
2.民警夏星、袁肯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琦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等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计价值275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辉
检察官助理:王雅琼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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