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杨瑞国,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服刑于呼和浩特**监狱,服刑前住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乡**村**号。200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5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瑞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监狱,被告人杨瑞国以调换工种为由诈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7500元。案发前,被告人杨瑞国退还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000元,且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口证明、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回单、高度戒备监狱会见上款收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提取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瑞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瑞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杨瑞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秀玲
检察官助理:杨晓伟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瑞国现在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服刑;
2.侦查案卷五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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