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54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31989********,汉族,专科文化,住杭州市下城区**区**幢**单元**室。2018年2月6日因诈骗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0月25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8月4日因盗窃被江干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杨某在杭州市江干区世纪联华超市(静安花苑店)内,盗窃铁皮枫斗1盒。
2、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杨某在杭州市江干区盒马鲜生(闸弄口店)内,盗窃五粮液、国窖各1瓶。
3、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杨某在杭州市江干区华润万家(濮家店)内,盗窃铁皮枫斗2盒。
4、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杨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物美超市内,盗窃青春宝牌永真片4盒、青春宝牌抗衰老片1盒(经价格鉴定共计201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已赔偿并已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裘少波
检察官助理:庄远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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