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生涛,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陕西省安康市**镇**村**号。2012年12月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生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生涛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杨生涛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文化商务区人和路与新城大道交叉口附近,以螺丝刀撬锁、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的金轮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 692元)。
2.同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杨生涛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城大道北路1876号写字楼西面辅道处,以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乐行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 355元)。
到案后,被告人杨生涛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金轮牌电动自行车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合格证、销售收据、电动自行车防盗装置安装申请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罗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生涛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生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生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生涛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以对被告人杨生涛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生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侯慧敏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生涛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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