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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生然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962号

被告人杨生然,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4********,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信宜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委会**村**号。2006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生然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杨生然去到广州火车站中广场大钟对出广场,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机,盗走被害人放在右上衣口袋里的VIVO牌Y93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9元),得手后携赃现场,被告人杨生然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缴获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杨生然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生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生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生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颖

201993

附:

1.被告人杨生然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5张。

3. 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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