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用松盗窃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杨用松,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洪湖市**镇**村。2014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2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用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用松先后在洪湖市**镇、**镇和仙桃市**镇等地盗窃作案八次,共盗窃现金100元、黄金首饰、莲子等物品。经洪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杨用松盗窃所得的黄金首饰、莲子等物品价值共计25137元。被告人杨用松到案后愿意认罪认罚。具体案情如下:

1.2019年3月11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杨用松到洪湖市**镇街道,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被害人杨某甲的租住屋一楼大门撬开,进入屋内将装有100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的钱包、一部玫瑰金色VIVO牌手机、一个红色皮包(内有两枚铂金戒指、一枚黄金戒指、一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及一袋20斤装的大米盗走。第二天早晨,被告人杨用松将盗窃的金首饰带至洪湖市**镇以6000元的低价卖出,所得赃款及盗窃的100元现金全部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被害人杨某甲被盗的钱包、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已由洪湖市公安局追回并发还,被盗的大米被被告人杨用松食用。经洪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杨某甲被盗的手饰、手机等物品价值共计22851.76元。

2.2019年9月22日晚,被告人杨用松骑三轮车至洪湖市**镇**村,翻院墙进入被害人杨某乙屋内,将晒在地上的干莲子盗窃了100斤。几天后,被告人杨用松将盗窃的100斤干莲子运到洪湖市**市场卖出,获赃款700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经洪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杨某乙家被盗的莲子价值1000元。

3.2019年10月2日晚上,被告人杨用松骑三轮车至洪湖市**镇**村,再次翻院墙进入被害人杨某乙屋内,将晒在地上的干莲子盗窃了100余斤。之后,被告人杨用松将盗窃的100余斤干莲子卖出,获赃款900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经洪湖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杨某乙家被盗的莲子价值900元。

4.2019年10月中旬某晚,被告人杨用松到洪湖市**镇**村,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被害人杨某乙家房屋一楼后门撬开,进入家中将二楼卧室衣柜抽屉中的一个银狗圈盗出藏匿在自已家中。案发后,银狗圈已被洪湖市公安局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乙。经洪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杨某乙被盗的银狗圈价值90元。

5.2019年10月某晚,被告人杨用松到仙桃市**镇**村,翻院墙进入被害人李某乙家屋内,用起子将房门撬开,盗走一部Coolpand牌手机、一块飞亚达牌手表、两个手链和一条吊坠。案发后,被害人李某乙家被盗的物品已全部被追回并发还。经洪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李某乙家被盗的手机、手表等物品价值共计40元。

6.2019年11月底某晚,被告人杨用松到洪湖市**镇**村,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自家房屋门口的一辆脚踏三轮车盗走。此后,被告人杨用松将该三轮车留在家中供自已盗窃时使用。被告人杨用松被抓获时该三轮车也被洪湖市公安局现场查获,现已返还给被害人周某某。经洪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周某某被盗的三轮车价值30元。

7.2019年12月19日20时左右,被告人杨用松骑三轮车至洪湖市**镇**村,用随身携带的撬棍等工具将被害人胡某某家房屋的大门、房门撬开,进入屋内将一件套马杆牌白酒、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和一部金色Newman牌手机盗出。在被告人杨用松逃离现场回家途中,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将一个华强牌电饭煲和一筒挂面盗走。此次盗得的白酒、手机、电饭煲均藏匿在被告人杨用松家中,案发后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家被盗的挂面被被告人杨用松食用。经洪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胡某某家被盗的白酒和手机及被害人陈某某家被盗的电饭煲价值共计225元。

8.2019年12月20日19时左右,被告人杨用松在洪湖市**镇**村准备实施盗窃。被告人杨用松用随身携带的三棱锉刀和尖锥子等工具撬开徐某某家后院门,进入后院后撬正屋门时被邻居代某某发现,随即翻院墙逃出,在骑三轮车逃离时被徐某某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发案经过、抓获经过、被盗物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杨用松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高某某、代某某、徐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李某乙、周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洪价认字[2019]93号洪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7.被告人杨用松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用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用松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用松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融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杨用松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