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杨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团结街道坝坨村大元组,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街道**村**组,于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甲、杨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杨甲与杨乙相约到沿河县**段驾小船以电击的方式电鱼,次日凌晨1时许,杨乙、杨甲在捕捞上岸时被沿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乌江野生鱼3.75公斤,电机1个,电鱼竿2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鱼竿2根,电瓶1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甲、杨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甲、杨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甲、杨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国家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甲、杨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甲、杨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杨甲、杨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敖晓云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28644****、18886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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