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杨申宝,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镇**组**组。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瑞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申宝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杨申宝与“如意哥”(未抓获)约定以每趟13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缅甸境内运输走私冻肉至芒市。2020年3月24日13时许,杨申宝驾驶车牌号为云******的红色东风小卡行驶至瑞丽至弄岛高速公路延长线瑞丽西收费站路口时被瑞丽市公安局弄岛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杨申宝驾驶的红色东风小卡内查获冻鸡翅8540KG。经鉴定,查获的冻鸡翅的价格为人民币324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申宝违反我国进出口法律法规,运输冻鸡翅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申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恩云
2020年7月20日
附:
1.随案移送案卷卷宗2册、光盘8张。
2、被告人杨申宝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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