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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留庆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9年9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90916201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坝头乡高寨村二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留庆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2日21时45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B*****的小型轿车沿闫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兰考县坝头镇张庄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豫唯实司鉴中心,杨留庆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2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在现场被查获后被带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测试照片、证明材料;2.被告人杨某某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查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血醇含量;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血醇含量和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刘永峰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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