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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盛、沈帅等诈骗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76号

被告人杨盛,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帅,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谷方勇,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勇,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盛、沈帅、谷方勇、杨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杨盛伙同他人经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承租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路**大厦**楼假装经营公司,虚构兑换美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马某甲人民币53.9325万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杨盛(化名“小李”)、黄某某、“小某某”、“L某某”、“和某某”、“A某某”(后五人均另案处理)经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承租东莞市**镇**商务中心**号假装经营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其中由黄某某伪装该公司的老板,告人杨盛、“小某某”、“L某某”、“和某某”、“A某某”等人伪装该公司的员工,虚构兑换美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55.3万元。

2020年4月,被告人杨盛、沈帅、谷方勇、杨勇经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承租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号**酒店商务大厦**假装经营**贸易有限公司,其中由被告人杨盛负责技术指导、伪造营业执照和广州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被告人谷方勇、沈帅负责购置办公用品、伪装公司员工等,被告人杨勇负责伪装该公司的老板接洽被害人马某丙,共同虚构兑换美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马某丙人民币7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阮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马某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杨盛、沈帅、谷方勇、杨勇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盛、沈帅、谷方勇、杨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杨盛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80.2325万元,被告人谷方勇、沈帅、杨勇诈骗被害人人民币7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运开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杨勇现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沈帅、谷方勇、杨盛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光盘九张;

      5.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西南派出所,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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