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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磊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杨磊,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8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4月26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盗窃于2018年11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治安局拘留15日,于2019年8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治安拘留15日。2019年12月30日因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磊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杨磊在长沙市开福区**村**栋**房间趁其女朋友刘某某熟睡之机,偷取刘某某的身份证私自篡改刘某某的手机微信账户密码,将刘某某微信账户内人民币6005元转账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并清除刘某某手机内的微信转账记录及转账提示信息。事后,被告人杨磊逃离现场并将刘某某的手机号码和微信拉入了黑名单。

案发后,被告人杨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警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刘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财户交易明细记录、被告人杨磊杨磊通过微信转帐共计六千余元的影印件、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磊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磊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磊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磊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劲松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杨磊现在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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