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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礼其合同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刑诉〔2015〕417号

被告人杨礼其,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杨礼其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礼其涉嫌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5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5年7月14日、2015年9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部门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5年8月13日、2015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集资诈骗的事实

2008年,被告人杨礼其在泗县成立了“安徽泗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杨礼其任法人代表,该公司主要靠借贷维持生产运营。2013年底因被告人杨礼其经营管理不善和被法院查封等原因停止生产。被告人杨礼其在背负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租赁来的厂房、土地作抵押等手段,诈骗社会公众集资款713.1157万元,用于偿还他人的高额利息及其它非生产经营活动,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2012年11月21日,被告人杨礼其以“安徽泗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杨某甲签订土地、楼房使用权转让协议,将租赁的厂房、土地、办公楼及食堂的所有权转让给杨某甲以借款200万元;2012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礼其以“安徽泗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杨某甲签订2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月息三分。

案发前,被告人杨礼其共支付杨某甲本金41.6万元,尚欠158.4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

2.2012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礼其以“安徽泗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四次向朱某某借款累计177万元,月息三分至四分不等;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杨礼其以“安徽泗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朱红签订一份177万元的还款合同,并以租赁的公司办公楼作为抵押。

案发前,被告人杨礼其共支付朱某某利息21.768万元,尚欠155.232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

3.2008年10月15日,被告人杨礼其以投资办厂为由与谢某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谢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

4.2009年6月30日,被告人杨礼其以“安徽泗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需要转资金为由与谢某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谢某某人民币74.72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

5.2012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礼其以“安徽泗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谢某某签订借款合同,谢某某以本人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证为抵押向银行贷款120万元借给被告人杨礼其使用,口头约定月息2分。

案发前,被告人杨礼其支付谢某某利息105.5万元,尚欠189.22万元本金。

6.2009年12月8日,被告人杨礼其以“安徽泗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张某甲借款20万元,月息2分。

案发前,被告人杨礼其共支付张某甲利息13万元,尚欠7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

7.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杨礼其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与梁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向梁某某借款5万元,并承诺逾期不还以“安徽泗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抵押。

8.2010年7月,被告人杨礼其以“安徽泗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转资金为由向冯某某借款40万元,月息2.5分。

案发前,被告人杨礼其支付冯某某利息3万元,尚欠37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

9.2013年7月2日,被告人杨礼其以“安徽泗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转资金为由与王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月息4分。

案发前,被告人杨礼其支付王某某利息3万元,尚欠17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

10.2013年1月13日,被告人杨礼其以“安徽泗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转资金为由与黄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向黄某某借款人民币11.5万元。

11.2010年4月13日,被告人杨礼其以“安徽泗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转资金为由与骆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向骆某某借款人民币10.1637万元。

12.2012年8月13日,被告人杨礼其以“安徽泗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转资金为由与骆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向骆某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月息3分。

13.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杨礼其以“安徽泗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骆某某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将租赁的厂房抵押给骆永,向骆某某借款90.4万元。

案发前,被告人杨礼其支付骆某某利息本金27万元,尚欠113.5637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

14.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杨礼其以“安徽泗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转资金为由与唐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唐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月息4分,扣除利息4000元。

15.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杨礼其以“安徽泗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转资金为由与张某乙签订借款合同,向张某乙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月息4分,扣除利息4000元。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礼其负责经营的泗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高某某、崔某某、位某某等36名工人工资434367元。2014年2月27日,经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并逃离泗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位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礼其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礼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礼其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礼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珊珊

检察员 陈晓梦

2015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礼其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伍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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