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杨礼彪,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村**号,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社区**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街**村**号,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村**号,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礼彪、范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29日和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杨礼彪驾驶车牌号为鄂A****6的****牌渣土车,经过本辖区**街**大道延长线(**湖边)****路面时,将被害人葛某某铺设在此处的一块钢板用钢绳绑在车后拖走。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物价局认定,被盗钢板价值人民币8424元。被盗钢板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杨礼彪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杨礼彪伙同被告人范某某多次驾驶车牌号为鄂A****C****牌小轿车来到本辖区**街***路,盗窃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该路段架设的**公司门口至****公司附近的电线杆上的型号为JKLYJ-1KV-185的架空电缆线共1229.46米,由被告人杨礼彪负责爬杆剪线,被告人范某某负责收捡电缆线,二人将盗得的电缆线销赃给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李某甲,赃款二人平分。被告人李某甲明知电缆线是犯罪所得而仍以人民币3元/斤的价格多次予以收购。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JKLYJ-1KV-185型架空电缆线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单价(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13元/米。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5982.98元。被告人杨礼彪、范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6000元,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对被告人杨礼彪、范某某、李某甲予以谅解。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杨礼彪自动投案;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范某某自动投案;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违法犯罪情况说明,抓获、破案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还清单及收条,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低压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书及工程预算书,被盗物品照片,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作案车辆、汽车及作案工具照片,微信聊天及****,通话记录,视频监控截图,行车路线图,侦查实验笔录、检查笔录、电线称量记录、称量笔录,收据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尹某某、李某乙、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葛某某、李某丙、张某某、阮某某的陈述;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武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抓获视频,讯问视频,指认现场视频,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材照片和检验结果,公安机关侦查实验的视听资料;7.被告人杨礼彪、范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礼彪、范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礼彪、范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礼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礼彪、范某某、李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
检察官助理:黄金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礼彪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社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517144****;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街**号,联系方式13871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套。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
8.《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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