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杨祖军,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04年12月10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2012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8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6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祖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杨祖军于2020年3月5日凌晨,来到简阳市简城街道江月街123号“铭盛福临楼酒店”外,将酒店的一台海信牌空调柜机,一台格力牌空调柜机,一台海信牌空调条外机盗走,销赃获赃款400元。
2、被告人杨祖军于2020年3月9日凌晨,伙同他人来到简阳市简城街道滨江路东方威尼斯外停车场,将简阳市城区交通营运秩序办公室内的7台联想牌台式电脑、3台格力牌空调外机、2台格力牌空调内机盗走,销赃获赃款400元。
3、被告人杨祖军于2020年3月13日晚,来到简阳市简城街道滨江路东方威尼斯外停车场,将简阳市城区交通营运秩序办公室内的1台格力牌空调内机、5件人生果酒盗走。
4、被告人杨祖军于2020年3月19日凌晨,伙同他人来到简阳市简城街道海上花园小区20栋大门口,将被害人段某某的一辆灰色大运牌电瓶车盗走,销赃获赃款300元。
5、被告人杨祖军于2020年3月22日凌晨,来到简阳市简城街道滨江路东方威尼斯“猪猪侠”超市外,将被害人谢某某的茶叶、茶杯、水瓶等物品盗走。
6、被告人杨祖军于2020年3月22日凌晨,来到简阳市简城街道滨江路东方威尼斯 “柠檬KTV”的临时板房内,将一台电脑和一台打印机盗走,销赃获赃款200元。
7、被告人杨祖军于2020年3月25日凌晨,来到简阳市简城街道江月街人民公园简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城北中队的办公室内,将2台联想牌台式电脑及2台格力牌空调盗走,销赃获赃款200元。
8、被告人杨祖军于2020年7月29日2时许,来到简阳市简城街道南街145号4栋4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红色都市风牌电瓶车盗走。
被告人杨祖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词,监控视频,被告人杨祖军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祖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祖军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祖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祖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祖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祖军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青飞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祖军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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