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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祖聪、盘卫海等诈骗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刑诉〔2020〕Z113号 

被告人杨祖聪(绰号“高佬”),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农场**社区**区**栋**号,现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权建成,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炳翰,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盘卫海(曾用名盘艺海,绰号“斧头”),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现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农场**作业区**队,现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农场**作业区**队**号,现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海南省澄迈县**农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祖聪、盘卫海、王某甲、赖某甲、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盘卫海、王某甲、赖某甲、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杨祖聪在百度贴吧、QQ等网络平台上发布“免费领养宠物”的虚假消息,以免费领养为诱饵,引诱宠物爱好者前来领养。宠物爱好者见到此消息并向杨祖聪表达领养宠物的意愿后,杨祖聪便添加对方的QQ进行联系,接着要求对方提前支付托运费、笼子押金、疫苗费等,诱骗对方不断将相关费用转账到其指定账户上,以此骗取对方的钱财。期间,杨祖聪在海南省多次以上述诈骗手法,骗取被害人郑某某、杨某乙、张某某、胡某甲、司某某、孙某某、胡某乙的钱财,共计人民币35960元(以下币种同)。2020年4月26日,杨祖聪在海南省又以上述诈骗手法,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钱财,共计27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品(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表、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3.被害人郑某某、杨某乙、张某某、胡某甲、司某某、孙某某、胡某乙、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祖聪的供述和辩解。

二、2019年12月,被告人杨祖聪等人冒充网络贷款平台客服人员,利用电话、QQ等联系在网络贷款平台借过钱的人,要求对方马上还款,并以转账时没有备注姓名、银行卡被冻结、需要刷流水等为由,诱骗对方不断将钱转账到其指定账户上,以此骗取对方的钱财。期间,杨祖聪等人在广东省东莞市多次以上述诈骗手法,骗取被害人冯某某、方某某、杜某某、李某乙的钱财,共计2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表等;

2.证人杨某丙、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方某某、杜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杨祖聪的供述和辩解。

三、2020年3月,被告人杨祖聪、王某甲、赖某甲、杨某甲等人在海南省澄迈县和岭农场高坂田村附近,冒充网络贷款平台客服人员,利用电话、QQ等联系有贷款需求的人,假借办理贷款的名义,以转账时没有备注姓名、缴纳保证金等为由,诱骗对方不断将钱转账到其指定账户上,以此骗取对方的钱财。同年3月12日,杨祖聪组织赖某甲、杨某甲等人以上述诈骗手法,骗取被害人李某丙的钱财,共计5000元。同年3月24日,杨祖聪伙同王某甲以上述诈骗手法,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钱财,共计4500元。

1.物证:手机等物品(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转账截图、通话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3.证人赖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丙、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祖聪、王某甲、赖某甲、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四、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盘卫海等人在海南省澄迈县冒充网络贷款平台客服人员,利用电话、QQ等联系有贷款需求的人,假借办理贷款的名义,以转账时没有备注姓名、需要刷流水等为由,诱骗对方不断将钱转账到其指定账户上,以此骗取对方的钱财。同年3月25日,盘卫海等人以上述诈骗手法,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的钱财,共计5000元。同年4月8日,盘卫海等人以上述诈骗手法,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钱财,共计53600元。

1.物证:手机等物品(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3.被害人王某乙、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盘卫海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另查明,2020年4月28日,民警在海口市秀英区远大购物广场抓获杨祖聪。同年4月29日,民警在海口市秀英小街抓获杨某甲;在澄迈县和岭农场抓获盘卫海。同年5月26日,民警在东方市八所镇滨海南路林春望海宾馆503房内抓获王某甲。同年6月28日,民警在万宁市万城镇国怡精品酒店505房抓获赖某甲。杨祖聪为了筹措赌资而实施诈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卫海、王某甲、赖某甲、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祖聪、盘卫海、王某甲、赖某甲、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的财物,其中杨祖聪诈骗他人财物70748元,盘卫海诈骗他人财物58600元,数额巨大;王某甲诈骗他人财物4500元,赖某甲、杨某甲诈骗他人财物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卫海、王某甲、赖某甲、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祖聪伙同王某甲、赖某甲、杨某甲共同实施部分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云林

检 察 官:张  冉

检 察 官:王广钦

书 记 员:王  雯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杨祖聪、盘卫海、王某甲、赖某甲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

         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公安卷6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涉案财物:12部手机、20张手机卡、3张银行卡、1张电话卡、1个密保器、1台电

         脑、1165元人民币,现均存放于澄迈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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