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836号
被告人蒋传任,绰号蒋老九,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号***。2018年5月30日因诈骗罪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顺庆公安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顺庆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三炮,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镇**村委会**组。2014年12月9日因诈骗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顺庆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首富,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无业,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顺庆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传任、杨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蒋传任、杨某某、陈某某、陈某(另案处理)因无钱用,商量“碰瓷”骗钱,随后窜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由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黑色大众牌帕萨特轿车向受害人严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一侧转弯,严某某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将三轮车朝右侧靠,陈某见状马上主动撞向严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同时陈某倒地假装受伤,并称被严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撞倒,致使其右手受伤。随后以此成功诈骗严某某1400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蒋传任、杨某某、陈某某、陈某窜至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以同样方式,谎称陈某被受害人唐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撞倒,致使其右手受伤。并以此为由成功诈骗唐某某人民币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蒋传任主动到案,被告人杨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同时,三被告人退出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转款记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蒋传任、杨某某、陈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传任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属累犯。被告人蒋传任、杨某某、陈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属自首。被告人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属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宏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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