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杨福全,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路**嘎查**组**号,2008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福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杨福全在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上水泉村五组李某甲家盗窃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09月03日,被告人杨福全在赤峰市松山区**镇**村**营子**组尤某甲家盗窃人民币500元。
3、2020年09月03日,被告人杨福全在赤峰市松山区**镇**村**营子**组尤某乙家实施盗窃,未盗得物品。
4、2020年09月03日,被告人杨福全在赤峰市松山区**镇**村**营子**组王某甲家盗窃人民币400元。
5、2020年09月03日,被告人杨福全在赤峰市松山区**镇**村**营子**组孙某某家盗窃人民币30元。
6、2020年09月03日,被告人杨福全在赤峰市松山区**镇**村**营子**组辛某某家盗窃人民币500元。
7、2020年09月03日,被告人杨福全在赤峰市松山区**镇**村**营子**组毛某某家盗窃人民币200元、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192元;银镯子一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0元。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782元。
8、2020年09月03日,被告人杨福全在赤峰市松山区**镇**村**营子**组尤某丙家盗窃现金人民币400元、玛瑙项链(仿品)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元;珍珠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10元。
9、2020年09月03日,被告人杨福全在赤峰市松山区**镇**村**营子**组赵某某家盗窃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17元。黄金耳钉一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30元。黄金项链一条, 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64元。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9511元。
10、2020年09月03日,被告人杨福全在赤峰市松山区**镇**村**营子**组宋某某家盗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458元。
11、2020年09月03日,被告人杨福全在赤峰市松山区**镇**村**营子**组王某乙家盗窃未盗得财物。
12、2020年09月12日,被告人杨福全在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刘某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880元、黄金耳环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5元。黄金耳钉一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8元。银质小猴一个, 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153元。
13、2020年09月12日,被告人杨福全在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郝某某家盗窃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90元。黄金戒指一枚, 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93元。银手镯两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0元。银戒指一枚, 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元。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243元。
14、2020年09月12日,被告人杨福全在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王某丙家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15、2020年09月12日,被告人杨福全在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闫某某家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福全多次入室盗窃,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80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王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福全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书等;6.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福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福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累犯、系坦白。被告人杨福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幅度内确定被告人杨福全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宁
检察官助理:相海琪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福全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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