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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福友强奸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杨福友,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5********,彝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街道**路**社区**栋**单元**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9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福友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9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福友以带被害人马某某去安徽省凤阳县给其表弟蔡某某当媳妇、过好日子为由,将马某某带到毕节市七星关区**街道**路**社区**栋**单元**号自己的家中,不顾马某某的反抗,强行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杨福友叫上其姑姑杨某某、表弟蔡某某一起带着马某某坐车到贵阳火车站,购买了贵阳去安徽的火车票后,在火车站旁边找一旅社住下,杨福友在该旅社里再次强行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11月11日凌晨,杨福友、杨某某、蔡某某、马某某到达安徽省凤阳县杨某某家中,杨福友在杨某某家住了四天后独自离开。期间,杨福友在杨某某家附近的一座桥上第三次强行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福友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毕节市妇幼保健院妇检单;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福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福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福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杨福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福友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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