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江西**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江西省南昌市进某某**小区****单元**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2019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在进某某温圳镇经营电镀氧化作坊的朱某某、游某某没有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至少两次分别销售含硫酸的“清洗液”给朱某某、游某某二人用于铝管氧化加工。2018年3月,卖给朱某某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含硫酸的“清洗液”。2018年3月12日,卖给游某某40桶(每桶约30公斤)含硫酸的“清洗液”,2018年9月10日,进某某公安局民警在杨某某办公室搜查到此次交易的送货单一张。

2018年7月4日,进某某公安局民警在朱某某位于温圳镇白沙村委会的两个电镀氧化作坊共扣押了含硫酸的“清洗液”11桶,总重量达315.35千克。经鉴定,均检出硫酸根离子,未检出磷酸根离子及硝酸根离子;每一桶液体中硫酸(H2SO4)含量均达到98%左右。

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经进某某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搜查笔录、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朱某某、游某某银行卡交易流水、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取样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等书证;

2证人游某某、朱某某、姜某某、邹某某、杨某某、俞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制毒物品硫酸给他人,重量达1515.35千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清

助理:付辉辉

2019年823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