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福来,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市蓟州区**管理站**,住天津市蓟州区**镇**家属楼**。2016年7月2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2018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福来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福来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10月13日移送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月22日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杨福来涉嫌受贿罪向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蓟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本案当事人系蓟州区人民法院陪审员。2018年2月28日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宝坻区人民法院审判。2018年3月9日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3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福来在担任天津市蓟州区**管理站**期间,于2010年3月至2014年10月,利用职务便利,为承租人李某甲、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李某乙、侯某某、亢某某能长期稳定地租赁房产、土地提供帮助,先后索取或者收受上述承租人的财物现金共计人民币63万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加气砖120立方米。后被查获归案。
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已收缴并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等物证;
2、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书证;
3、证人侯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杨福来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福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文凯
2018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福来现在其居所地候审。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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