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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福民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杨福民,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62********,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6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福民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杨福民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4日凌晨1时9分,被告人杨福民窜至本市碑林区中贸广场,在中贸广场星巴克门外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处用其事先准备好的黄色梅花螺丝刀将一辆白色的电动自行车(台铃牌,型号:战峰,72V20Ah,经评估为1639元)车头撬开,后将该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逃离现场并在本市碑林区体育场附近销赃。

2、2019年11月8日凌晨0时40分,被告人杨福民窜至本市碑林区中贸广场,在中贸广场必胜客门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处发现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远扬牌,型号:TDT05Z,72V20Ah,经评估为2486元)未锁,后将该电动自行车盗走。被告人杨福民骑行该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本市碑林区长安路开成大厦北侧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门口时,因电瓶亏电遂将该电动自行车遗弃在路边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11日,民警根据前期掌握线索,在本市碑林区南稍门十字西北口将被告人杨福民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指认笔录及照片;

4.购车发票、价格鉴定书;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福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福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枫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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