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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秀林、吴某甲等人滥伐林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公诉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杨秀林,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67********,苗族,中专文化,榕江县**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乡**村**组,现住榕江县**小区**栋**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5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批准,同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5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6月25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乡**村**组,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区**镇**,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12月24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8年12月2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2018年5月29日榕江县公安局以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发现朱某甲有新的犯罪事实,我院于2018年6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榕江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19日以石某甲涉嫌聚众哄抢罪,杨秀林涉嫌滥伐林木罪,杨秀林、朱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为了便于审查,我院于2018年9月27日将上述案件与朱某甲危险驾驶案合并审理(合并后案件处于一次退查补查重报环节)。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8年10月19日至11月2日、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0年2月29日,榕江县**乡**村的龙某甲、钱某甲跟钱某乙、杨某乙等人购买了一片位于榕江县**乡**村**坡的林木,2012年3月26日龙某甲和钱某甲爱人罗某甲(钱某甲于2011年去世)以92800元的价格将**坡的林木转卖给了杨秀林。之后,杨秀林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之下,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雇请砍伐工人分多次对该片林木进行砍伐,所得木材加工后部分出售和自用,部分存放于家中和村内,经榕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杨秀林滥伐**坡面积为25.43亩,滥伐林木蓄积为258.7576立方米。经侦查人员对杨秀林家以及杨秀林堆放木料的场所进行搜查,对杨秀林滥伐**坡木材加工成的杉木板150张、杉木地板139块、棺木材料36块、杉木方14块、松木条270根、松木板49张已予扣押。

2、2011年杨秀林邀约吴某乙一起跟潘某甲购买位于榕江县**乡**村**坡的一片林木,因吴某乙没有资金就介绍其弟吴某甲跟杨秀林合伙,之后吴某甲拿了12000元钱给杨秀林妻子吴某丙叫其转交给杨秀林作为入伙资金,吴某丙之后把钱转交给了杨秀林。经协商潘某甲以36000元的价格将**坡林木出售给了杨秀林和吴某甲,购买林木后吴某甲外出打工,吴某甲嘱咐其嫂杨某丙在他外出期间如需要砍伐这片林木由其帮忙管理。2011年6月杨秀林以潘某乙(潘某甲父亲)的名义办理了一张砍伐**坡林木的民用材采伐许可证(采伐蓄积为14.2立方米),之后吴某丙、杨某丙根据杨秀林和吴某甲的委托,就雇请工人对**坡林木进行砍伐,砍伐期间山场主要由吴某丙和杨某丙进行管理,期间杨秀林也曾联系砍伐工人龙某乙、马帮师傅姜某甲等人到山场砍伐、搬运木材。木材砍伐出售后杨某丙将分到的15000元钱转交了给吴某甲,吴某甲拿了1000元给杨某丙作为管理山场的费用。经榕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坡被滥伐林木蓄积57.6994立方米。

3、1984年榕江县**镇**林场与榕江县**乡**村签订了四份承包荒山造林合同,合同约定**林场承包**村的荒山造林,获益后按1:9比例分成(**村占1成,**林场占9成)。合同签订后**林场即组织造林,成林后**林场对林木进行间伐时双方对林木分成达成了协议,由**林场分了400多亩林给**村作为收益分成。2012年10月28日,**林场将林木转让给了**公司。2017年11月18日**公司在办理了采伐许可证后对购买的**林场**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当天,**村群众以**公司砍伐木材未经**村同意,且原承包合同约定的砍伐期限已过期为由,以石某甲(不起诉处理)为首的**村100多人到现场制止砍伐,经政府工作人员制止,**村群众撤离了山场,**公司也停止了砍伐。2017年11月19日,以石某甲为首的**村100多人到**冲将**公司砍伐的杉木断桐下山,拉了五车木材回**村堆放,事后该批木材已被**公司拉回,经检尺材积为31.9736立方米。2017年12月18日,**村群众在一起商量将**冲剩下的木材全部拉回来,次日,石某甲、杨秀林与**村群众200余人一起到**冲将**公司的木材哄抢回**村,朱某甲在**村微信群里得知群众哄抢木材,也于当晚赶回村里。当天晚上20时许,有群众提出去**冲三次没有钱开支车辆油钱、务工费和伙食费,提议将当天拉回的木材出售后得钱作为以上开支,经群众商量和议价,决定将当天拉回的8车木材以35000元的价格出售,杨秀林、朱某甲为了牟利决定购买,期间朱某乙(另案处理)提出想买一车加工板子用于装修房子,为此,杨秀林出资15000元朱某甲出资15500元朱某乙出资4500元,共凑得35000元钱购买了这8车木材(钱由石某甲管理,已作为车费、务工费和伙食费开支)。其中1车5.2立方米木材朱某乙用于加工板子(获利1276元已退缴),6车木材当天晚上杨秀林和朱某甲安排驾驶员拉到**镇**坳堆放,另外1车于次日杨秀林安排驾驶员拉到其购买的**山场。2017年12月21日,杨秀林将砍伐的**山场木材掺杂进这车木材得10.035立方米拉到**木材加工厂出售。之后将堆放在**镇**坳的6车共计44.3立方米木材也出售给了**木材加工厂,杨秀林、朱某甲出售给**加工厂的7车木材共计得款50000元,扣除上车费、运费等费用后两人共计获利13070元。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杨秀林等人购买的8车木材价值人民币55733元。事后石某甲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时,杨秀林要求石某甲隐瞒他和朱某甲收购哄抢木材的事实,为此杨秀林送给石某甲2000元好处费(已退缴给办案机关)。

4、2018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朱某甲跟朋友一起在饭店吃饭,席间朱某甲喝了一瓶啤酒和一些米酒,饭后朱某甲持C1型驾驶证(准驾车型不含二轮摩托车)驾驶吴某丁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吴某丁由**往榕江县城方向行驶,于21时43分,车辆行驶至**线**处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朱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99mg/100ml,民警将朱某甲带至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后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90.3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杨秀林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丁、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秀林、朱某甲明知是哄抢的木材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秀林、吴某甲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杨秀林滥伐316.457立方米、吴某甲滥伐57.6994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秀林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丕贵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秀林现羁押于榕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吴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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