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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秀波、薛某甲等盗窃、刘运良、王碧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杨秀波,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安州区**镇食品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逮捕。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胡仁田,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薛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薛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刘运良,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住旌阳区**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碧珍,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0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住德阳市旌阳区**村**组,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秀波、薛某甲、刘某某、胡仁田、薛某乙、薛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运良、王碧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秀波、薛某甲、刘某某共谋后,驾车到江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江油市太平镇罗汉堰配套商业建筑,翻窗进入地下停车场,使用断线钳盗走线槽内电缆线1653.965米。后驾车运至德阳市旌阳区千佛村11组被告人刘运良、王碧珍二人所经营的废旧收购店变卖,获利14800元。除去开支,杨秀波、薛某甲、刘某某各分得2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614.56元。

2、2019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薛某乙、薛某甲、薛某丙共谋后,驾车到江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江油市太平镇罗汉堰配套商业建筑,翻窗进入地下停车场,使用断线钳盗走线槽内电缆线,后驾车运至德阳市旌阳区千佛村11组被告人刘运良、王碧珍二人所经营的废旧收购店变卖。

3、2019年4月2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薛某乙、薛某甲、薛某丙共谋后,驾车到江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江油市太平镇罗汉堰配套商业建筑,翻窗进入地下停车场,使用断线钳盗走线槽内电缆线,后驾车运至德阳市旌阳区千佛村11组被告人刘运良、王碧珍二人所经营的废旧收购店变卖。

4、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共谋后,驾车到江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江油市太平镇罗汉堰配套商业建筑,翻窗进入地下停车场,使用断线钳盗走线槽内电缆线,后驾车运至德阳市旌阳区千佛村11组被告人刘运良、王碧珍二人所经营的废旧收购店变卖。

上述第2-4次,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盗窃后销赃到被告人刘运良、王碧珍二人所经营的废旧收购店处,共获利30000元,薛某乙、薛某甲、薛某丙三被告各分得9000元。经鉴定,被盗各类电缆线1325.791米,价值19607.47元。

5、2019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秀波与薛某甲、薛某乙共谋后,驾车到江油市太平镇会昌新居工程工地,通过消防通道进入地下停车场,使用断线钳盗走电缆盘上电缆线,后驾车运至德阳市旌阳区千佛村11组被告人刘运良、王碧珍二人所经营的废旧收购店变卖,获利9400元。除去沿途开支,杨秀波、薛某乙、薛某甲三被告各分得2000余元。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200米,价值14400元。

6、2019年7月29日晚,被告人杨秀波与薛某甲、胡仁田共谋后,驾车到遂宁市高新区物流港西宁大道青冈安置小区,进入地下配电室,使用断线钳盗走地下水泥盖板内电缆线,后驾车运至德阳市旌阳区千佛村11组被告人刘运良、王碧珍二人所经营的废旧收购店变卖,获利5000余元,除去沿途开支,杨秀波、薛某甲、胡仁田三被告各分得1000余元。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55米,价值23485元。

7、2019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秀波与胡仁田、刘某某共谋后,驾车到江油市太平镇会昌新居工程工地,通过消防通道进入地下停车场,使用断线钳盗走线槽内和地上的电缆线,后驾车运至德阳市旌阳区千佛村11组刘运良、王碧珍所经营的废旧收购店变卖,获利9200元。除去沿途开支,杨秀波、胡仁田、刘某某三被告各分得2500余元。经鉴定,被盗割各类电缆线570.54米,价值27073.35元。

8、201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刘某某、胡仁田共谋后到云南省昭通市一工地上,由刘某某负责望风,另4人翻围墙进入工地,使用断线钳剪断电缆线,后将盗窃的电缆线搬到一楼时候被保安发现,5人即逃离现场。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秀波盗窃作案4起,涉案金额69572.91元,获利7500余元;被告人薛某甲盗窃作案6起,涉案金额62107.03元,获利14000余元;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作案3起,涉案金额31687.91元,获利4500余元;被告人胡仁田盗窃作案3起,涉案金额50558.35元,获利3500余元;被告人薛某乙盗窃作案5起,涉案金额34007.47元,获利11000余元;被告人薛某丙盗窃作案4起,涉案金额19607.47元,获利9000余元。

以上六名被告人盗窃电缆线总价值89180.38元,均销赃给被告人刘运良、王碧珍处,刘运良、王碧珍明知六被告人出售的电缆线系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

案发后,被告人杨秀波家属代为退赔16000元,胡仁田家属代为退赔10000元,薛某甲家属代为退赔20000元,刘某某家属代为退赔20000元,薛某乙家属代为退赔6000元,薛某丙家属代为退赔6000元。被告人刘运良、王碧珍二人共同退赔62958元。被害人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陈某某领回全部退赔款,均表示对上述被告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检尺笔录、扣押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秀波、薛某甲、胡仁田、薛某乙、刘某某、薛某丙、刘运良、王碧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秀波、薛某甲、胡仁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薛某乙、薛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上述六名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运良、王碧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秀波、薛某甲、胡仁田、刘某某、薛某乙、薛某丙、刘运良、王碧珍给被害人部分退赔,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秀波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罚金五万元;薛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罚金四万五千元;胡仁田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三万五千元;薛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罚金二万六千元;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二万五千元;薛某丙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刘运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王碧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志平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胡仁田、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杨秀波、刘运良、王碧珍取保候审于自己的居住地。

2.卷宗六册、光盘九张。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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