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杨秀琴,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5********,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现住凯里市**巷**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2月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凯里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21日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决定;因吸食毒品凯里市公安局于2018年12月6日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决定。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8********,汉族,中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贵州省凯里市**房**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秀琴、王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2时许,黄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杨秀琴向其购买人民币200元海洛因,约定在凯里市营盘东路原武警支队交易,黄某某通过微信将钱转账给杨秀琴。后杨秀琴让被告人王某某携带一个海洛因零包来到武警支队门口与黄某某交易,二人交易完毕被民警当场抓获,从黄某某身上查获一个海洛因零包。经讯问王某某对其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黄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海洛因;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等;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秀琴、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秀琴、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秀琴、王某某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秀琴、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秀琴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江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被告人杨秀琴联系电话18585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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