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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积票据诈骗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杨积,曾用名“叶志强”,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住******2004年6月22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8日被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积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11月,被告人杨积伙同陈某某(已判决)、杨甲(已判决)、杨某乙(已判决)、戴某某(已判决)五人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成立江门市蓬江区**发展有限公司(未注册登记)。1998年11月30日杨甲以江门市蓬江区**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叶某某的名义通过电话与江西井冈山**有限公司联系购买布匹事宜,尔后,江西井冈山**有限公司派业务员到江门市与杨甲联系业务。1998年12月3日,双方谈好供货品种、价格、数量后,约定以银行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当日下午,双方一起到中国农业银行江门市分行办理了一张671568元的银行汇票,汇票办好后由陈某某保管,尔后陈某某等人请人制作了一份同样的假银行汇票。12月4日上午,陈某某等人以货不合要求到银行将银行汇票退了,并将钱从银行取出。12月5日江西井冈山**有限公司将白坯布送到江门市,杨甲将假汇票交给井纺的业务员,被告人杨积等人连夜将白坯布转运走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刑事判决书之一、刑事判决书之二;2.证人陈某某、戴某某、杨甲、杨某乙、周某某、梁某某、黄某某、潘某某、季某某、温甲、温某乙、冯某某、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积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笔迹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汇票与他人进行结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积归案后最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积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劲松

2020年4月30

附:

    1.被告人杨积现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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