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杨程,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酒店后面自建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并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7日;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1日12时许,被害人郑某某独自驾驶摩托车持一把手枪来到位于文昌市**镇**村周某某(已提起公诉)家中,找周某某索要周某某拖欠的赌债。被害人郑某某在到达周某某家之后,便持枪朝正在看电视的周某某开了一枪,周某某被子弹打中左脸。周某某被打后,就上前抓住被害人郑某某持枪的手,两人从屋内撕打到院门外,后被赶到场的村民劝架拉开。被害人郑某某坐在周某某家院子门口的地上。期间,因被害人郑某某持一块石块向人群扔去(但未打中人)。见此情况,被告人杨程便与同案犯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均已提起公诉)等人上前使用拳脚将被害人郑某某进行殴打。之后因村民报警,文昌市公安局龙楼边防派出所民警出警到场处置,将被害人郑某某依法传唤,并对其所持枪支予以扣押。
2016年1月12日4时许被害人郑某某在因非法持有枪支接受调查期间,公安民警发现被害人郑某某的身体状况有异常,后立即将其送往文昌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郑某某系被软性物体(如拳、脚等)接触作用于胸腹部造成肝脏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损伤程度补充鉴定书鉴定:郑某某生前头部损伤已达轻伤二级标准,胸部损伤已达轻伤二级标准。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会诊意见书意见:经会诊,专家认为郑某某在医院抢救时医生反复挤压过程中完全可以造成双侧肋骨对称性骨折。肝脏破裂是在肝组织实质内形成血肿经过一段时间后涨破的。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书鉴定:标识枪型物品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杨程于2016年1月12日上午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于2019年9月8日13时许,在文昌市**镇**酒店后三层自建房再次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郑某某门诊病历、疾病诊断书、X线检查报告单、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等就诊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社区戒毒决定书、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会诊记录、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办案经过、健康检查笔录;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的供述:同案犯杨某丙、周某某、杨某乙、杨某甲的供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程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枪支、弹药鉴定书、毒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法医学会诊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损伤程度补充鉴定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龙楼边防派出所出民警现场执法记录视频、龙楼边防所、城南所、文昌市看守所、文昌市医院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强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程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检查卷1册、光盘1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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