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杨程,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乡**村**号。曾均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6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杨程窜至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泰康路141号楼下,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暗红色两轮电动车盗走,将该车的电瓶拆下来藏匿,后将该车丢弃。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00元。
2、2020年5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杨程窜至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小学还建楼一个单元楼,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色两轮电动车盗走,将该车的电瓶拆下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卖出,后将该车丢弃。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00元。
3、2020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杨程窜至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康泰路151号楼下,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850元。
4、2020年6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杨程窜至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绿荫路19号1栋2单元门栋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金箭小佳俊牌两轮电动车盗走,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出。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064元。
5、2020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杨程窜至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绿荫路17号1单元门栋外,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白相间立马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80元。
上述被盗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439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车辆中的四辆电动车追回,分别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杨某某、曹某某、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的陈述;3、证人许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作案行动轨迹图片、指认作案现场的图片及视频资料;5、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杨程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卓
检察官助理程露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杨程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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