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杨立雄,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湖南省新宁县**乡**村**组**号,暂住本市宝安区**体育馆**路附近出租屋。曾因盗窃行为,于2012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立雄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杨立雄在深圳市福田区**路**公园靠近**庭**门处,遇见被害人孙某某,因杨立雄觉得孙某某说其坏话,便与孙某某理论,双方发生争吵,随后发生肢体冲突。在互相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杨立雄把孙某某按倒在地并殴打,导致被害人孙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其中左肩关节脱位,左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左侧鼻骨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杨立雄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伤情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DR检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立雄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立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立雄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立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立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立雄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心悦
检察官助理 李棠棠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杨立雄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