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0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中心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中心大道觅你酒店路段,撞到行驶在道路西侧路边由皮枚驾驶的湘******出租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吹气酒精检测,杨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5mg/100ml,皮某某的血液中酒精浓度为0mg/100ml。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9.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图、现场照片5张、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皮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赐福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起诉书正副本十一份;
3.证人的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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