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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素芳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杨素芳,女,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63********,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组,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素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素芳自2019年开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本案证人菲菲、孙某某、赵某某。

2019年9月19日21时许,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镇**寨子**号出租房内将杨素芳抓获,当场从杨素芳右侧裤兜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21克、现金人民币337.5元及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话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素芳向多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珊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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