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红光,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8********,汉族,不识字,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小区**号,住宿州市埇桥区**街道**路**小区**号楼**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9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红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红光到宿州市埇桥区**汽配城南门西侧200米处,通过砸破车窗玻璃方式进入停放此处的被害人徐某某的黑色轿车内,从中盗走现金人民币800元。
2019年8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红光到宿州市埇桥区**汽配城西侧路边,通过砸破车窗玻璃方式进入停放此处的被害人王某某的白色轿车内,从中盗走现金人民币600元和一捆电线,被盗电线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
2019年9月19日20时许,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里湾派出所民警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将被告人杨红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红光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红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红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红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红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被害人其他财物损毁,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红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红光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 侠
检察员:刘丽莉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红光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壹册共陆拾伍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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