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红刚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杨红刚,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红刚曾因盗窃,于2002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0年6月被行政拘留五日,于2015年9月被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12月3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诈骗,于2013年1月1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杨红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2年5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6年11月8日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11月16日被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7月12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2月15日释放。被告人杨红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红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杨红刚在本市润州区**工地宿舍**号宿舍楼**房间,盗窃挎包一只,包内有貔貅手链1条、项链1条、手表2只。

2020年4月10日7时许,被告人杨红刚在本市丹徒区**工地宿舍大门右边第**栋宿舍楼**室、**室、**室,分别盗窃神舟牌战神K67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133元)、华硕牌经典系列X554LP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833元)、清华同方牌机械革命MR X5K-M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上述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4466元。随后,杨红刚将上述电脑销赃,得款人民币650元。

2020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杨红刚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发票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叶某某、薛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红刚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杨红刚辨认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6.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红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红刚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红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杨  元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红刚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