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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红平盗窃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红平,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2003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6月18日因犯抢夺、抢劫罪被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7日因犯抢夺罪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红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红平骑电瓶车从乐山市中区苏稽镇到五通桥区牛华镇和邦集团厂区,在厂区电梯公寓楼下盗得电动自行车一辆,骑到乐山市中区安谷新开村大渡河边的芦苇林藏匿。杨红平步行到安谷镇找易某某,让其帮忙联系出租车,杨红平坐出租车返回和邦厂区内骑走自己的电瓶车,随后在当日晚上前往藏车地点将电动自行车骑到苏稽镇杨湾以1000元卖给一个绰号叫“桃某某”的男子(查找中)。经评估,该被盗车辆价值29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红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红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红平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杨红平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杨红平具有多次犯罪前科且吸食毒品,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杨红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红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文渊

检察官助理:杨可心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红平羁押于五通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2页(含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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