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红强、王卫军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红强,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镇**村。2000年10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12年7月30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故意伤害罪的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0年6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清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同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0年12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清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强制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清徐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6日执行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卫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住太原市尖草坪区**院**号**户。2016年5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8日因赌博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现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清徐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3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红强、王卫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上旬到4月中旬,被告人杨红强、王卫军及被告人杜某某、宋某某、张某甲、杨某某、胡某甲(六人已判)陆续以入股的形式(共36万余元)在被告人张某乙(已判)、被告人乔某甲(已判)、被告人李某甲(已判)和杨红强家及张某甲“**二手车”门市、被告人杨某乙(已判)的养猪场、被告人姚某甲(已判)养殖场等地开设赌场,召集范某甲、程某某、邢某甲等二十余人通过“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非法营利。期间,被告人牛某甲(已判)负责在赌场内记返水、兑换筹码及筹码的输赢结算、交易等;被告人杨某乙负责拉运赌桌、赌具及赌桌、赌具的摆放,联系赌博场地、接送参赌人员,及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买水买饭等杂务;被告人杨某丙(已判)负责在赌场内配码、发牌等;被告人李某甲在赌场内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拉运摆放赌桌、赌具,后负责记返水;被告人康某某(已判)在赌场外负责赌场大门的开关等;被告人牛某乙(已判)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杜某甲、武某某、常某某(三人已判)负责接送参赌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举报材料;郭某某、程某某、齐某某、邢某甲、杨某丁、丁某某、吴某某、韵某某、张某丙、李某乙、王某乙、杨某戊、代某某、韩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微信交易截图;银行交易记录;赌场照片、桌布、筹码照片,接送人车辆照片、手机、对讲机照片;扣押清单;前科劣迹调查表,杨红强、王卫军前科劣迹材料、释放证;归案情况说明。

2.证人范某乙、范某甲、邢某乙、邢某甲、杨某丁、韵某某、韩某某、王某丙、李某乙、郭某某、张某丙、齐某某、代某某、王某乙、吴某某、乔某乙、丁某某、刘某某、胡某乙、余某某、孟某某、姚某乙、董某某、程某某、马某某、牛某丙、杨某戊证言;

3.被告人杨红强、王卫军及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胡某甲、杜某甲、武某某、杜某某、宋某某、牛某甲、杨某乙、李某甲、杨某丙、康某某、牛某乙、张某乙、姚某甲、乔某甲、常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红强、王卫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红强、王卫军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红强、王卫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红强、王卫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艳刚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红强现住清徐县**镇**村;被告人王卫军现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